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水利局关于修订“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11-19 15:10 来源:漳州市水利局

  

各县(区)水利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水利部门,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漳政办〔2019100号),结合我局水行政监管职能实际,对《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漳水〔2016〕27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水利局

           20211111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创新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漳政办〔2019100号),结合我局水行政监管职能实际,特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细则。

第一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涉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各监督职能科室和检查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三条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从本单位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五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并根据行政审批台账及监管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各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时间由监督职能科室自行安排。

第七条按照信用监管职能要求,建立水利市场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将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与抽查对象信用等级挂钩,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的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将随机抽查的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八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并形成最终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建议等事项。监督职能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确保水利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按照综合监管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抽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按照多部门的监管责任事项清单,由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参与联动执法机制。

第十二条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十三条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经催告仍拒不整改的,将予以全市通报处理,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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