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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资源条例》(修正案)政策解读
2024-03-15 18:12 来源:漳州市水利局

2023年11月23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条例》的出台背景和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地方自行制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与上位法相抵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的工作部署,我省组织开展涉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予以修改、废止,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经过清理,《条例》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需要进行修改。

《条例》聚焦落实民法典物权法定原则,落实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了水资源保护、节约、管理。

二、《条例》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贯彻落实民法典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修改与民法典物权法定原则不一致的内容。一是删除“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年限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的内容(第三十条)。二是删除“建立水权交易平台,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等内容(第三十五条)。

(二)关于落实机构改革精神

机构改革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职责已整合到生态环境部门,为此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水功能区划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二是明确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第十六条)。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节约、管理

一是明确农村自备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实施(第二十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取水计划(第二十三条);对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划定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四条)。三是增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四是强化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对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等用水进行统筹配置(第三十三条);明确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和粮食生产合理用水(第三十四条)。五是增加推动社会公众掌握节水方法、养成节水习惯和促进水循环分类使用等内容(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三、文件解读有效期

本解读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

四、解读联系人

解读机构:漳州市水利局

解读联系人:廖苗苗

联系方式:0596-2025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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