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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水利局关于《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解读
2025-07-22 17:48 来源: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水利局于2025年7月18日印发了《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漳水规〔2025〕1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以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落实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部署要求,6月中旬起对市水利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公布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印发《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二、制定过程

在我局历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基础上,结合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部署要求,6 月中旬起对我局现行有效的4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对与上位法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与现有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等需要清理的文件,按程序进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由原起草科室提出意见,经征求局有关业务科室意见,并书面发函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单位意见,清理意见经市水利局党组会审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水利行业失信市场主体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水〔2018〕200号)《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督促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的水电站进一步整改的通知》(漳水〔2020〕152号)等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仍需保留的继续有效的《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水利局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漳水〔2016〕250号)《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一般水利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协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水〔2019〕147号)等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其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结合工作实际,对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规定,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并明确有效期。《决定》同时规定,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四、解读联系人

解读机构:漳州市水利局

解读联系人:刘志伟

联系电话:0596-203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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