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水利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
现将《漳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水利局
2025年11月21日
漳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市水利事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水利部门的专项资金,不包括用于单位履行日常职能和正常运转的专项业务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零基预算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市水利部门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三)市水利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研究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预算。开展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四)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结果应用等工作。
(五)县(区)水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资金预算分配和任务分解建议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土保持,主要用于各类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水土保持以奖代补、水土保持生态村、小型水保设施等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水土保持监测、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土保持科教园和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等。
(二)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主要用于激励各地落实河湖长制建设、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河湖管理与保护、河道采砂管理、水利风景区奖补、幸福河湖建设、水葫芦治理等。
(三)农业水价改革,主要用于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和水价改革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小型水库管理补助,主要用于公益性小型水库巡查补助。
(五)冬春修水利资金,主要用于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农田水利设施等水毁修复。
(六)水利工程新建与维护,主要用于水利工程新改扩建、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及维修养护、监测设施更新维护、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与改造等。
(七)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主要用于构建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全过程监管体系;开展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基础工作技术支撑及课题研究、生态流量管理、取用水管理、地下水和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宣传教育、节水产业和科技发展、节水贷款贴息、水资源管理和节水信息化建设、水资源管理和节水相关试点建设;编制水利发展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等。
(八)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迁、移民、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交通工具、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区)转移支付和留市资金。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一)对县(区)转移支付资金
1.项目法分配
根据各县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按补助标准分配下达资金。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年度预算金额内,按照改革实施面积,每亩补助不超过1000元。
(2)小型水库管理补助,公益性小型水库每座每年1200元。
(3)冬春修水利资金,在年度预算金额内按照受益面积,每亩补助不超过1000元。
2.因素法分配
除项目法以外,其他项目均采用以下因素权重测算分配补助。
(1)目标任务因素(权重60%)。根据省水利厅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等明确的各地建设任务量(或投资额)进行测算。
(2)绩效因素(权重30%)。以上年项目实施绩效考评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综合确定。
(3)政策倾斜因素(权重10%)。以地区财力、督查、河湖长制落实等情况为依据。
(二)留市资金
留市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项目补助金额,支持所承担的任务。
第八条 对省级及以上转移支付资金,需由我市分解下达的,在遵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照本资金分配方法分解。
第九条 对县区转移支付资金由市水利局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水利局于预算执行前一年度11月30日前提前下达资金预算,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余资金预算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县区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专项资金分解下达,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留市资金原则上在当年9月30日前分配下达完毕。
第十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建立完善项目库,做好项目论证和储备。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支持。县(区)水利部门应于当年9月30日前按照专项资金申报的具体要求,结合当地发展需求,在项目库中筛选出符合有关条件并被审核确定为成熟级的项目,作为下年度推荐实施的项目上报市水利局。
第十一条 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先在市级已设立的相应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或没有对应的专项资金,市水利局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区)财政、水利部门应抓紧预算执行,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支出进度滞后、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县区,减少或不再安排新增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以及财政支出有效性等。预算申报环节绩效目标必须清晰明确,做到可量化、可对比,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绩效目标由资金使用单位报送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相关市场中介组织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并对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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