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局(农林水利局),开发区水利部门: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漳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漳政综〔2016〕93号)和《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下半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漳审改办〔2016〕18号)的要求,市水利局制定了《漳州市水利局取水许可审查工作细则(试行)》和《漳州市水利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水利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反映。
附件:1、漳州市水利局取水许可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2、漳州市水利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漳州市水利局
2016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漳州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正确履行行政许可事项职能,促进水利行政职能转变,提高水利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漳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漳州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漳审改办〔2015〕26号)和《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漳审改办〔2016〕21号)中确定由市水利局实施的取水许可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取水许可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取水许可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五条 取水许可审查工作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取水许可审查工作主体是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和各县(市、区)水利局(农林水利局)、开发区行政服务窗口。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和各县(市、区)水利局(农林水利局)、开发区行政服务窗口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
(三)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按照对应请求事项清单的要求,达到完整齐全;
(四)有法定现场勘查或专家论证要求的,有无勘查意见或专家意见;
(五)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内容和理由依据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八条 申请主体审查标准
申请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公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复印件,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以上资料复印件须盖单位公章(个人除外),且与原件核对后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提供人、审核人及核对时间”等情况,提供人、审核人应当签名,盖核对章。
第九条 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公布的材料清单要求相一致。
提交的材料形式属复印件的应对原件进行核对后加盖核对章并签署提供人、核对人姓名。
对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
第十条 现场勘查标准
对文本中的地点、现状等情况进行核对,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相关文书(如受理通知书,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等)标准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加盖校对章或加盖指模。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程序规范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查人员为2名以上;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四)取水许可申请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
第四章 审查环节
第十三条 漳州市水利局取水许可办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现场受理审核方式(具体以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公布的受理方式为准)。
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直接受理审核的事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受理、审核、批准、办结集中办理。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照审查标准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受理环节的审查工作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勘查人员负责取水许可的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现场勘查的完成时限为3个工作日。逾期视为无否定意见。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审查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供业主修改文本,作为审批部门审批依据。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承办部门人员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的报分管领导审批。
部门负责人对经审核认为审查意见不正确的,提出审核意见,退回审查人员或勘查人员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纠正。
第五章 决定环节
第十八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取水许可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也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或不予办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即可开工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暂不合格的,待整改后再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规程依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闽水〔2006〕水政37号)。
第二十条 勘查人员及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勘查人员及审查人员违反本工作细则,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查条件的,以及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审批行为的,依据《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和有关党纪政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依据的福建省水利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规程如有变动以最新调整的规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暂时按照本细则执行。福建省水利厅取水许可审查细则出台后,漳州市各级水行政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按照福建省水利厅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漳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漳州市水利局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正确履行行政许可事项职能,促进水利行政职能转变,提高水利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漳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漳州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漳审改办〔2015〕26号)和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漳审改办〔2016〕21号)中确定由市水利局实施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工作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工作主体是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和各县(市、区)水利局(农林水利局)、开发区行政服务窗口。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和各县(市、区)水利局(农林水利局)、开发区行政服务窗口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
(三)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按照对应请求事项清单的要求,达到完整齐全;
(四)有法定现场勘查或专家论证要求的,有无勘查意见或专家意见;
(五)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内容和理由依据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八条 申请主体审查标准
申请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公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复印件,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以上资料复印件须盖单位公章(个人除外),且与原件核对后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提供人、审核人及核对时间”等情况,提供人、审核人应当签名,盖核对章。
第九条 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公布的材料清单要求相一致。
提交的材料形式属复印件的应对原件进行核对后加盖核对章并签署提供人、核对人姓名。
对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
第十条 现场勘查标准
对文本中的地点、现状等情况进行核对,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相关文书(如受理通知书,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等)标准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加盖校对章或加盖指模。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规范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查人员为2名以上;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
第四章 审查环节
第十三条 漳州市水利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现场受理审核方式(具体以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公布的受理方式为准)。
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直接受理审核的事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受理、审核、批准、办结集中办理。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照审查标准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受理环节的审查工作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勘查人员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现场勘查的完成时限为3个工作日。逾期视为无否定意见。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应进行专家论证,出具专家组意见,供业主修改文本,作为审批部门审批依据。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办部门人员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的报分管领导审批。
部门负责人对经审核认为审查意见不正确的,提出审核意见,退回审查人员或勘查人员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纠正。
第五章 决定环节
第十八条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也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或不予办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勘查人员及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查职责。
第二十条 勘查人员及审查人员违反本工作细则,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查条件的,以及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审批行为的,依据《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和有关党纪政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部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漳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