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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水利行业失信市场主体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水〔2018〕200号

各县(市、区)水利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水利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局各科室:

根据《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工商局等42个部门〈关于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漳委办201766号)及漳州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对漳州市水利行业失信市场主体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水利局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对漳州市水利行业失信市场主体

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工商局等42个部门〈关于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漳委办201766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现结合我市水利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进对失信市场主体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体制机制,配合开展扫黑除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水利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之有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失信市场主体联合惩戒措施,共同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落实失信市场主体联合惩戒措施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实施,坚持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坚持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三、联合惩戒目的

对漳州市水利行业的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联合惩戒,旨在规范漳州市水利行业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铲除黑恶势力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滋生土壤,增强和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

四、联合惩戒对象

本实施方案所称联合惩戒对象指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各类违法行为,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具体分为以下几类对象:

(一)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

(二)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

(三)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并通报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

水利行业市场主体涵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原材料供应等单位及涉及取水、河道采砂、入河排污口、小水电站工程等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及重点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相关事项的单位。

五、失信惩戒范围

水利行业违法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定于)以下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和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发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围标串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文明施工措施不力、扬尘治理不力、违法排放施工污水,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按设计文件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设备,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六)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七)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群体性投诉事件、影响恶劣的;

(八)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

(九)未按规定取得水行政许可,擅自开展有关活动的;

(十)违反水法规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十一)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水政执法检查的;

(十二)未按照水法规有关规定进行验证、换证、申报、备案、注销、撤销、变更年审的;

(十三)未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台投区、高新区)可自行认定各自管辖权限范围内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将联合惩戒信息推送录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各认定部门应确保认定事实准确清楚,适用联合惩戒方式,并给予被认定对象应有的告知、申诉的权利。

六、联合惩戒信息报送

各地各单位应及时报送联合惩戒信息,信息报送内容包括:

(一)惩戒对象的基本信息:从业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裁定惩戒对象失信行为的单位和文件,裁定依据、裁定时间以及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三)联合惩戒的期限:联合惩戒期暂定为2年,并由认定部门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6个月。惩戒期限内再次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在前一次惩戒期结束后顺延。法律法规有规定惩戒期限的,应从其规定。

七、联合惩戒措施落实

(一)限制水利项目申报。包括:1、取水许可项目;2、入河排污口审批;3、河道采砂许可(下放县级);4.小水电站工程项目;5、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及重点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审批;6、海堤、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的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审查等。

(二)依法限制严重失信当事人在惩戒期内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等活动及从事评标、招标从业工作。

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内容列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并实行“一标一查”。同时各级水利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前备案时,应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内容进行核查,招标文件不列入相关联合惩戒条款的,备案不予通过。

各级水利部门在项目审查过程中,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当事人,对失信当事人的申请在惩戒期间予以限制或不预受理,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当事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查询内容主要包括失信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当事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局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开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联合惩戒工作,将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市局专门成立以蔡英明副局长为组长,规计科、建管科、水政科、农电科、水保科、水政支队、质监站为成员的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台投区、高新区)水利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联合惩戒工作领导机构,以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职责落实。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台投区、高新区)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在相关审查工作中,对属于失信当事人的有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共同推动对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同时,应当妥善保管失信当事人信息,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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