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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一般水利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协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水〔2019〕147号

各县(市、区)水利局、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水利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通知》(国办发〔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4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贯彻意见》(闽水办[2018]38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9]35号)精神要求,现将《漳州市一般水利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一般水利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

 

 

漳州市水利局   

2019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一般水利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

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水利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通知》(国办发〔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4号)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贯彻意见》(闽水办[2018]3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9]35号)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的水利工程,不包括水利大型工程、大中型水库工程、特殊及复杂水利工程以及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一般水利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流程时限为2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流程时限为2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流程时限为25个工作日

第二章 原则和分工

第四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各实行“统一收件、同时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出件”,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查”的运行模式,充分利用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管系统”),集中开展协调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协同工作为各部门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工作。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属部门主动服务行为,并以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为原则开展。

第六条建管系统作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审批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一)水利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生态环境、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审计等部门作为联合技术审查工作协办单位应配合水利部门的协调工作安排。

第三章 协同流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时,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登记收件后,将申请材料发送至水利局,水利局确认受理后,同步将申请材料推送给参与联合技术审查的各部门。

建设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推送方式同现场申报。

第八条联合技术审查工作的各参与部门接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通过建管系统提交相应的技术审查意见,由建管系统自动生成《联合技术审查意见表》供各部门共享调阅。若部门意见未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则视为无意见。

第九条水利局对参与联合技术审查的各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统筹吸纳,对影响到项目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办理的,由水利局视情况召开会议协调并出具整改通知单,同时建管系统暂停项目计时;待补件后再启动项目,启动后再次推送至各相关联合技术审查部门,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的审查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进入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环节,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退件;整改通知及不予许可均通过综合窗口统一发送给申请单位。若部门未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则视为无意见。

第十条联合技术指导工作的各参与部门接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通过建管系统提交相应的技术指导意见。若部门未及时反馈指导意见,则视为无意见。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水利部门通过综合窗口或网上申报入口收取申请材料后,组织现场踏勘、专家评审,专家出具意见,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文本,同时建管系统暂停项目计时,待设计文本修改完善后再启动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求的,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水利部门通过综合窗口或网上申报入口收取申请材料后,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予出具批复文件或证照。

第四章 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若建设单位在落实联合技术审查意见过程中发现分歧或疑问,向相关部门提请咨询或协调,若无法解决,则提请水利局牵头协调。必要时提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召集联席协调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项目责任单位或代建单位、责任审批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遇到问题,应首先向相应的责任审批部门提请协调。

第十五条责任审批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及以上责任审批部门的问题,由责任审批部门向水利局提出协调申请。

第十六条市水利局认为需联席会议协调的事项,提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召集联席协调会议协调解决。

(一)水利局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提请联席会议协调,提议部门准备会议材料,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安排会议时间及场地。

(二)各参会责任审批单位应在协调会上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

(三)水利局负责会议主持及会议纪要的撰写,各责任审批部门进行协同会稿。

(四)各责任审批单位应根据联席会议纪要形成的意见和要求限时办结。

(五)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水利局同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就各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是否对施工造成原则性的错误指导进行督查,必要时提请市效能办进行效能督查,并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水利局同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对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办理进程进行全过程跟踪,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通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协调、跟踪、督办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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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9712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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