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区)财政局、水利局: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通过《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7号)下达市本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资金650万元;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通过《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的通知》(漳财农指〔2024〕10号)下达市本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资金120万元,合计770万元。
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下达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非工程措施部分2024年度建设任务的通知》(闽水函〔2024〕435号)文件要求,我市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本年度任务主要由县级组织实施。本部分下达到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的资金计750万元,市本级20万元,支出列“2136999-其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科目。用于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明细金额及项目详见附件。
各单位要加强资金监管,尽快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及绩效目标。要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4年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资金安排表
2.漳州市2024年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任务表
3.2024年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资金绩效目标表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水利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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