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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漳水规〔2025〕1号

各县(区)水利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水利部门,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部署要求,6月中旬起对市水利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经市水利局党组会审议,决定对《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水利行业失信市场主体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水〔2018〕200号)《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督促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的水电站进一步整改的通知》(漳水〔2020〕152号)等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另对保留继续有效的《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水利局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漳水〔2016〕250号)《漳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一般水利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协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水〔2019〕147号)等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其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漳州市水利局

2025年7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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